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捉奸取证,是耶非耶? |
| 期刊号:2010年第1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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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"捉奸"的常见目的 1、希望借此证明是对方对离婚负有过错,以获得心理慰藉和自我肯定; 2、无过错方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方面,会得到法院的照顾,取得较多一些的份额; 3、如有"捉奸在床"的证据,就可能在调解/诉讼中争取更多主动,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,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, 4、与配偶签有“忠诚协议”或其他类似协议的,希望借此主张配偶违约或侵权; 5、希望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; 6、希望在离婚的同时,要求配偶承担损害赔偿; 7、希望教训、谴责和追究第三者责任。
二、"捉奸"的目的许多难以实现 前述捉奸目的的第1-3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,第4项目的能否实现,则取决于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不同地方法院的理解,第5、6、7一般难以实现,原因如下: 1、 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,有“外遇”的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机会是均等的,不能因一方有过错,就在子女抚养评估方面予以歧视; 2、 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限定四种情形(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)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,并无“其他情形”的兜底条款。婚外恋、婚外性行为如果不同时构成上述情形,法院不能判决承担损害赔偿。 3、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规定,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不以夫妻名义,“持续、稳定地”共同居住。所以, "同居"与"通奸"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、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,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。而通奸行为,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,时间上、手段上、方式上的大相径庭。捉到了"奸",不能证明同了居。即使有了孩子,也只能证明两者发生关系,但发生N次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,都可能导致怀孕,也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客观存在。 4、即使是捉奸在床,对第三方不得侮辱、人身伤害或者将照片、录像等散播。现行法律尚缺少明确追究第三者责任的规定。
三、"捉奸"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? 1、 自家床上"捉奸"拍照合法有效。 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在"罗玲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"中评析认为:"罗玲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,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,所以,构不成刑事责任。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。那要看她的目的、传播的范围和后果,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,证明丈夫有过错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,这些都不违法"。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,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,只要是合法的权益,无论其性别、地位,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。第三者也不例外。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,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,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,如果是名誉权的话,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,法律也无法保护。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,行为可能有些过激,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,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,从法律角度上看,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的权益问题。 因此,自家床上捉奸,行为不要过激,照片不要传播,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,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,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。
2、别人家床上"捉奸",拍照是否合法,值得商榷。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,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,反而可能会吃"侵权"官司。 2001年,上海市南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:因夫妻关系不和,陈某起诉妻子成某要求离婚。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,成某获悉丈夫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,便邀自家亲戚王某等3男3女到该房屋"捉奸"。成某等人进屋后,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。然后,同去的3名男性将陈某围住,成某还打了张某的耳光,并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。王某剥去了张某的内裤,张某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,在与成、王两人的争执过程中,臀部外露。 为此,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成、王两人因为对她的侮辱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,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。成某和王某在受害人张某租赁的房屋内,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,构成了对张某的精神损害。因此成、王两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。 究其原因,因为"证据"有三性,即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。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,否则,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,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。 3、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。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、牵手、亲吻的多,过于亲密接触的少,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。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,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,并且,一般认为,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,因此,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。 四、捉奸后,迫使过错方写下的"认罪书"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? 一旦捉奸成功,"捉奸"人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"认罪书"之类的东西,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。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,因缺乏"公平、自愿"的契约基本原则,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。 如2000年10月北海市的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被妻子捉奸在床,心中有愧的元某怕把事情闹大,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,承诺婚后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。 此后,丈夫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,请求法院将儿子判归自己抚养,并公平分割财产。而妻子则出示了当年丈夫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,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"承诺",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,孩子也判归自己抚养,男方出抚养费。 北海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对于丈夫元某在尴尬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,因并非元某真实意思的表达,不具有法律效力,法院则不予采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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