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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让幼儿园1年后才知是“黑园”
    来源:海南特区报

     今日说法
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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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案例一
   
  受让幼儿园1年后才知是“黑园”
  女园长起诉索赔8万多元,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
   
   本报讯 两天前的一个中午,记者见到易楚芳时,她刚刚去隔壁住宅楼提来一桶水,她的午餐是一包方便面。来自湖北宜昌的退休女教师易楚芳目前独自住在海口一家幼儿园里,她说:“我接手这个幼儿园,没想到会遇到这么多的麻烦。”记者 王忠新/文 单正党/图
   
  接手的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
   
   易楚芳在湖北宜昌当了多年的老师。退休后,她来到海口居住。
   去年6月,易楚芳在海口看到了一则幼儿园转让的广告。她一直想办一所幼儿园,就拨打了上面的联系电话。易楚芳从转让方得知,这家幼儿园属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一家小型私立学校。易楚芳说,“校长那时对我特别亲切,说这个幼儿园很多人都抢着要接手,看在老乡的份上,就转让给我了。”
   当时,易楚芳的办学热情高涨。易楚芳告诉记者,她当时要求查看幼儿园的相关办学手续时,校长称幼儿园的证件是和私立学校共用的。一进入私立学校大门,便可看到“楚×双语幼儿园”的招牌。幼儿园位于学校一角,虽然场地狭小,可经济不宽裕的易楚芳还是觉得可以开班办学了。
   去年6月26日,易楚芳和私立学校签订《租赁合同》,私立学校把幼儿园原有的4间教室、2间门卫室、1间厨房及操场租给易楚芳办幼儿园,易楚芳每年交纳场地使用费2.16万元,租期两年。幼儿园的卫生证、消防证和办园许可证同私立学校共用。同日,易楚芳和前任幼儿园园长李某签订转让合同,转让费5.5万元。
   随后,易楚芳和工人一起着手装修幼儿园,并展开招生工作。今年4月的一天,一名幼儿从私立学校大门走失,幸亏警方及时处理,幼儿顺利被找回。幼儿园的安全等问题引起易楚芳的重视。在接手楚×双语幼儿园一年后,易楚芳去海口市琼山区教育局咨询得知,该幼儿园竟未经过教育部门审批,属于非法办学。
   
  停止办学,女园长起诉索赔8万多
   
   由于手续不齐全,易楚芳不得不停止办学。易楚芳找上述私立学校校长理论,经多次协商未果,她将该私立学校告到海口市琼山区法院。
   易楚芳诉称,被告隐瞒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的事实,将手续不齐全的幼儿园转包,是一种欺诈行为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,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916元。
   私立学校辩称,双方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,属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,易楚芳和第三人李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。签订合同当日,原告请求该校延长房屋场地租赁期限,协办幼儿园证件,该校明确告知幼儿园是李某所办,办幼儿园的证件应由李某负责。该校只是出租闲余房屋和场地。原告在明知幼儿园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,自愿受让并一次性付清转让费5.5万元及租金1800元,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,校方未隐瞒事实真相,更不存在欺诈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。 (文中人物为化名)
   
  一审判决
   
  驳回女园长的诉讼请求
   
   法院一审查明,楚×双语幼儿园位于该私立学校校园内,是一所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办的幼儿园。被告为幼儿园提供场地、教室等,不参与投资事务,各自经济独立。法院认为,易楚芳是与案外人李某协商,自愿受让幼儿园,被告校方未参与幼儿园转让事宜,双方所签《租赁合同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双方不存在承包经营关系,被告将场所出租给原告使用,是对其财产自由处分,不存在欺诈情形,此行为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义务。
   今年7月8日,琼山区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易楚芳的诉讼请求。易楚芳不服一审判决,表示将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。
   
  案例二
   
  老两口以儿媳名义按揭贷款购房
  儿子儿媳闹离婚房子归属引争议
   
   □记者 刘江浩 
   
   本报讯 王同元和妻子李红霞老家在湖南。他们从1995年起来到海口打工,先后做过搬运工、杂工等。王同元夫妇在海口购房时,以儿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。后来,儿子儿媳闹离婚,他们为房子的归属争个不休。
   2004年2月,王同元的儿子王明亮和李芳登记结婚。2004年6月,王同元夫妇决定在海口买房。几经挑选,王同元夫妇看中了位于海口凤翔路的一套面积100多平方米的房子,总房价为21万元。
   当时,王同元夫妇有5.5万元存款,购房需要办理按揭贷款。由于王同元夫妇没有固定工作,没办法办理按揭贷款。他们想以儿子王明亮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,但当时王明亮也不具备办理按揭的条件。全家人经过商量,由王同元夫妇出资5.5万元,儿子儿媳出资1万元,以儿媳李芳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购房。
   购买房子后,一家四口住进了新房,刚开始一家人其乐融融。购房按揭贷款的月供平时由王同元夫妇支付。
   从2009年开始,儿子和儿媳感情出现裂痕,吵架成为家常便饭,并经常闹离婚。后来,儿子儿媳都同意离婚,但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分歧。儿媳声称,这套房产是登记在她名下的,如果要离婚,她给王明亮补偿一笔费用,该房子就归她了。
   对此,王同元夫妇认为,虽然房子是登记在儿媳李芳名下,实际上是老两口的房产。他们表示,如果不是房子登记在儿媳名下,房子应该只属于他们老两口,并没有儿媳的份。
   王同元夫妇和儿媳李芳就房子分割问题经过多次交涉未果,遂将李芳告上法庭。海口琼山区法院日前受理此案,拟择日进行审理。
   (文中人物为化名)
   
  律师点评
   
   该房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
   王飞雄律师指出,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诉房屋的性质,即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夫妻共有财产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,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财产。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、共同所得的财产。例如,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、家庭经营的工商业、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购买的财产等。本案中,王同元家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儿媳的名下,但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,归所有家庭成员分享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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